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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3年进了这间公司做办房吓数,在2010年6月公司提我做电机部主管,现在那个部门给别人承包了,公司又叫我做回以前的工作,但是因为做主管时星期天上班同晚上加班有补贴,现在做回以前工作,星期天没有补贴了,现在我每个月少了1000多元,我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可以找回经济补贴吗?我在这间公司做了9年了。(我们签的无固定其限合同),谢谢!

改制重组 2012-06-26 07:51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可以的。建议咨询当地的律师维权。
  • 你因星期天未上班而少了工资,不属于降薪。你以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很难要求补偿。
  • 你因星期天未上班而少了工资,不属于降薪。你以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很难要求补偿。
  • 公司单方调岗,双方协商不成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 公司属于单方面降低你的薪资,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恢复原工作岗位或待遇。详情可致电陈志开律师咨询。。。
  • 可以要求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规定,要求支付补偿金。 你主动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一般无法主张经济补偿金。 除非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因而你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 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7,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 动的; 9,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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