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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作为乙方和甲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因某些原因提前通知甲方我们要延迟交付定金,甲方当时并未提出异议。定金到位后甲方开具了收据。一个月后甲方以定金未按时交付为由发函解除了合同。请问甲方接受定金的行为是不是默认合同变更?我们有没有权利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谢谢律师!!

其他 2018-05-25 06:27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合同的定金,即因合同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退。
    另外,必须是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来签合同,要想退定金必须要证明这一点。
    购房人可以通合同条件谈判时双方修改的记录来证明,也可以通过双方谈话的录音来证明。
    有些购房者本身不想要此房,属于违约行为,但也通过增加补充协议的方式达到了退定金的目的。
    另外,对于内部认购等无销售许可证或产权证的项目,因本身不具备销售条件,因此任何情况下定金都可退,无需做大量的取证工作,直接起诉即可。
  • “定金”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并不是所有的“定金”都不能退还。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此外,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如果没有上述情形,卖家无需返还定金。但你仍可以和气协商处理。
  • 定金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在合同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以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要式合同、实践合同,同时,定金合同具有定金法则的效力。
    根据定金合同纠纷经常遇到的有关问题,发生定金合同纠纷应按以下处理规则解决。
  • 从你的叙述来看,出租方的行为可以视为其接受了定金交付期限的变更,你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 继续履行合同。
  • 你得提出曾申请延付租金并得到同意的证据。
  • 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 仅从你说的情况来看,是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但本案的具体处理还要看你们合同的详细内容以及其他书面证据,建议你电话联系律师或到所咨询!
  • 你好,你说的情况较为复杂,可以将有关材料请律师具体审核一下,与律师详细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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