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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公司的时候,和公司写借条借了3万元人民币,并说明只要我在公司供职满2年,这些钱就作为我奖励,不再追回,但是如果我没有满两年离职,将要偿还这笔钱。同时,与我同时进入公司的负责人答应“如果我未满两年离职,由他来偿还这笔费用”,并且我们两个人签订了协议,万一我离职,那么将由他来偿还这笔费用。 我的问题:如果我提前离职,我和负责人签的协议是否有效?如果他不给我偿还,我能否在法律上要求他偿还?公司是不是只会找我还钱? 谢谢!

其他 2012-06-28 22: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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