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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xx,女,汉族,   被申请人:王**,男,汉族,   执行事项:    一、要求执行生效的(2011)巴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责令被申请人给付案件款8266.81元。    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不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的逾期给付的双倍利息、计算至案件款给付之日。    三、本案执行费及相关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因犯强奸罪被(2011)巴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并判处赔偿申请人各项经济损失8266.81元,后因被申请人不服,提出上诉,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1)喀中刑终字第87号刑事栽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2011)巴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申请人不自动履行生效判决,故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望给予支持。         此致 申请人: 2011年12月27日(被告人有房产不执行如果房子转卖怎么办?)请问律师谢谢!

案件执行 2012-06-29 19: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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