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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职工,曾在2004年填报了住房补贴的各种资料,于2005年进行了公示,并公示通过。现在房改办新出台了155号文,我单位是否因该对我的资料重新进行核对、修改补贴金额,如果我单位没有对我的资料和补贴金额进行重新核实、也没有让我本人确认,没有进行申报,根据155号文,我的资料是不是就属于已达标的人员,并且将我的资料进行删除?根据155号文,我该如何维护我的权益。

调解 2009-08-06 21: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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