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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前夫在1987年结婚生育一子,同年孩子11个月离异,每月付25元生活费,1993年和我结婚有生育一子,2000年离异,孩子在这期间,孩子判给他,有我抚养,但他从未履行过抚育责任,08年他又再次结婚,并将孩子的抚育权判给我,因我没工作,他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直到孩子17岁零11个月,现孩子因服兵役未完成学业,11月复原回来回学校学习,在上技校,请问我还能为他要孩子的抚养费吗?在这其中,他又超生一女2009年6月3号出生,单位并不知道此事,请问我如何维护我孩子的合法权益?急!急!

离婚 2012-07-01 13: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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