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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分公司超时安排工作,影响安全而发信形式提出解除劳动,并仲裁立案,仲裁审理过,调解过,未达成协商,最后判我诉讼的对象错误(应当是总公司)我诉的是分公司(我在分公司工作了八年,但合同是与总公司签定的)所以就驳回了。现在我在分公司当地法院已立案。 问题补充: 关键的问题是我的律师是新到他的事务所的,而我公司的律师和他是在同一事务所工作,公司每年都给他们事务所一笔经费。而且,公司律师如在仲裁中立案会得到提成。我律师说公司的律师没反诉成,面子上输不起,我如果坚持在法院判有可能再被判回仲裁,那样我会耽误两月时间。我不知道有没有这种可能,我有没有撤案的必要。如我撤案重回仲裁,是否变被动了?请多指教,多谢!

诉讼 2013-08-10 12: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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