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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2年4月16日入职于中山××设备有限公司。担任其机械零件加工部师傅一职位。入职前和老板面谈工资待遇时,给我试用期的工资是3800元每月。工作满一个月后,老板要求全厂员工签署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其中一条是厂里自定的霸王条款:“在职员工劳动报酬为1100元每月”。当时听厂里说签这合同只不过是一种形式,工资还是按原来面谈时那样算。我见厂里员工都签了,跟着也签了。但到了2012年6月18日发工资时,我只收到1800元每月的工资。当时就问老板是怎么回事。他就说是搞错了,给我的工资应该是3000元每月的,剩余的过两天就补给我。但我到现在已追问他两次了,剩余的工资还没给到。我签署合同的期限是一年,根据劳动合同规定试用期也不会超过两个月。到目前为止我已工作两个多月了,工作也没有出现过任何错误。老板也没有跟我说试用期过后合同的问题,也不知道他究竟想怎样。如果我辞工他就按1100元每月的工资结算的话,有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呢?如果需要相关证明,我该如何取证?

其他 2012-07-04 13: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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