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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已工作半年之久,刚刚被公司变相辞退,虽然是自己提出辞职的,是不情愿的,但也是被公司的做法逼的,自认为在工作中没有出现任何状况,而且表现良好,但是公司却以调换工作为由,以工作内容不饱和状态强制性把员工调到不适应的工作岗位上,让其变相自己主动提出离职,这样公司可以拖缴不用赔偿个人的利益。本人当初入这个公司的时候签了一份劳动合同,但是到现在公司都未给盖章,前些日子找他们盖章他们不给盖,说要重签合同,之前签的不算无效。要从现在开始签,我没签。大家也没签,因都不满公司的做法,侵害的所有员工的利益,大家肯定都不会同意签的,我想问律师的是,我这样的情况,劳动合同上未盖章算签的正式合同吗,怎么算?还有公司之前也未给上保险,我们该怎么维权?公司这样的做法是否违法,它会承担什么责任?按相关法律会怎么处罚它们呢。。。?请律师给与明示。。。。谢谢!!1

仲裁 2012-07-05 17: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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