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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2004年起在一私营企业工作,公司一直不与我签劳动合同,也没有给我办理社会保险,现在公司被另一公司兼并,新公司要和我解除劳动关系.我想请问这种情况下,我2004至2008年1月的社会保险能否要求公司给我补办,或者能够得到哪些补偿?

仲裁 2015-02-21 12:36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可以要求补缴或给予赔偿,另外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具体数额为五个月本人离职前12个月的工资.
  •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该法可以看出,缺少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还是受到法律认可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增加保险条款,也可以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报酬及赔偿及补缴保险费。
  • 你可以要求公司补办社保并请社保部门用行政手段督促解决,同时你可以获得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的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 可以向劳动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请求公司依法缴纳你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或者给予经济补偿。 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应依法给你5个月的工资,工资标准为本人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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