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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有一名刚入职两个多月的员工,在培训实习期尚未转正期间,在外地送货过程中下公交车把脚扭伤(本人是这么说的,没有证人),当时拍了片,打了石膏,由于是一般的骨折扭伤,医院也没有要求他住院,本人也未要求住院,单位安排飞机将其接回,在家休息。单位为其报销了所有的检查及其他医疗费用,由于其仍在学习培训期,有培训期协议,加之出差在外,无法本人签订劳动和同,在此情况下为其申请了三个月的最低生活补助,在征求本人意见的情况下,从此生活费中为其购买了社保,三个月后本人仍不能上班,又不愿自己承担社保,单位就停社保,并依据劳动法四十条第二款解除劳动关系。现在,本人要求进行工伤鉴定,履行劳动合同,可以吗?

其他 2012-07-05 14: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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