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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夫妻共同买房,共同买车,男方比女方出钱多。除此以外还共同贷了一部分款,共同还款。但房子、车产权写的都是男方名字。为了公平起见,夫妻间共同签订了财产公证,即“夫妻间所有财产为共同财产,夫妻各占一半”,并有签字和手印。请问此公证是否具备法律效应?

离婚 2012-07-06 09:14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你好,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证,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如果没有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即属于夫妻间的协议,也是具有效力的,夫妻双方应当遵守。 即使没有协议,夫妻婚后共同购买的车,房,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情况下要平均分割。当然,共同债务也需要共同偿还。
  • 夫妻间对共同财产的约定对夫妻二人具有约束力.离婚时可作为证据使用.
  • 有效的。
  • 您好,根据您叙述的情况,如果该公证书已经过公证机关公证,那么,该公证书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由于房子和车均是在你们双方婚后购买,原则上就是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话就应该一人一半,如果公证夫妻双方按照婚后出资比例分割财产还可以。如果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电话联系。
  • 您好!此公证没有意义。
  • 如果你所说的是在公证处办理的,法律效力是很高的,如果仅仅是你们之间的签字协议,只对你们两个人有约束力。你们双方也应当遵守。
  • 有的。
  • 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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