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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为亲属,甲与乙的父亲在一片参地种植人参,乙父种植人参2600丈,因乙父去世,乙无力继续经营,将人参以310000元转让给甲经营,即卖给甲。交易时,甲、乙一起在参地勘察过人参,因人参尚未出土,甲乙均不能对人参质量做出评价,只能挖出部分人参观看,发现有少数腐烂,可能导致产量受损,甲对于此点并未提出异议,并称无论是赔还是赚都买了,于是交易成功。交易时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只是口头达成一致。甲因资金周转问题,打欠条给乙,甲与乙关系较好,乙同意。欠条,买乙人参钱叁拾壹万元整*年*月*日,甲(签名)。两月后甲在经营中发现存在两种人参,西洋参2000丈,本地参600丈,西洋参出苗不理想。乙称人参由其父(过世)经营,不知道有两种人参,两者价格基本相同,本地人参出苗较好,交易时并未明确指出交易的是何种人参,欠条上只写人参而未指明何种人参,对于甲的理由不予信服。甲以出苗不齐及部分人参为本地人参为由,拒绝还310000元,并想将2600丈人参退还,乙因不能继续经营人参,不同意甲的要求。请问甲的投资行为是否属于风险投资,且已经发生风险,乙是否承担责任?乙是否存在欺骗行为?

诉讼 2012-07-06 12: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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