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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1年2月和前妻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孩子由女方抚养,我每个月支付600元抚养费,在离婚后的1年半期间前妻总是电话骚扰我和我的家人,更用种种借口阻挠我探视孩子,最近更是说什么我处新女友了不准我再探视孩子,并且在电话里对我破口大骂、谩骂我的母亲,说什么让我看看泼妇是什么样的,说她不好也不让我好等等之类的言语,更是到我的工作单位和父母住处撒泼闹事!我的父母年事已高,她这种做法严重影响了我的工作和我父母的休息!请问她这种到我工作单位和我父母家撒泼闹事应该如何处理?

离婚 2016-02-07 20:42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建议协商解决。
  • 不抚养孩子一方有探视权,同时需要支付抚养费,一般以实际收入的20%-30%为限.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   抚养费可以根据孩子的实际生活需要或者支付抚养费的实际经济情况相应变更,可以要求增加也可以要求减少。   不能以不要抚养费为由剥夺对方的探视权,是违法的。
  • “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依法享有的探视子女的权利。
    我国2001年4月28日修改并颁布实施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探视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终止探视权。”
  • 孩子抚养权,要根据双方的抚养条件来综合认定,按照你所说的情况,争夺抚养权不是不可能。抚养费由不抚养孩子一方支付,数额、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法院判决。双方就抚养费达成协议后,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的合理要求。 准不准许女方探望孩子关键看女方探望孩子是否会给孩子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
  • 可以委托律师。
  • 协商解决。
  • 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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