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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股东私下用公章已公司名义借钱,现在已办理退股。可是退股后,该股东原来用公章已公司名义借钱的事突然出现,并本公司被原告告上法院。请问该如何处理?而且现在公司被告,法院来冻结账户和封存公司生产原料和产品。而原告出具的的借据只有退股的那个股东个人签名和公章。请问法院有权利这样做吗?因为原告拿出去已公司名义借钱的足够证据(原股东属于小股东,在公司无任何职位。只是公章当时是他请人雕刻)

其他 2019-06-16 21:56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 较为复杂,收集证据,起诉该股东承担责任。及早委托律师办理。
  • 如果是私刻公章,你们可以向法院申请对于公章进行鉴定。
  • 请你委托专业律师办理
  • 1.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2、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3、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隐名股东虽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隐名股东的出资,不管隐名股东投资时隐名的原因、目的等根据资本维持和不变的原则,隐名股东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2、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名出资人不具有股东身份,不能以股东名义对自己的出资行使股东权,但对于其对公司的实际出资,法律仍应给予保护3、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不能对抗第三人。《公司法》三十三条第三款: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4、无论隐名股东还是显名股东对公司债务均只承担有限责任。5、隐名股东承担公司的盈亏风险,。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不同,隐名投资是投资而非借贷。因此,隐名股东需要承受投资风险,并不享受借贷的固定收益。6、股东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欢迎参考,希望能帮助到您
  • 法律在肯定公司人格独立的同时,不容忍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了中小股东的权益。可见,法人人格否认制是对公司人格独立原则有益而必要的补充。赋予股东提案权,使其有机会将其意见和建议传达董事会,使其拟定政策时更加谨慎,从而预防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促使股东法定权利的实现,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
  • 属于表见代理,公司应承担责任。
  • 已经回答过了,请采纳。。
  • 应积极应诉,同时收集证据,起诉该股东承担责任。具体情况可以来电咨询
  • 建议委托律师处理,需要帮助欢迎来电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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