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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魏××,44岁,××村人,2010年10月份就××空大学第三食堂一楼清洁工,负责拖地和抹桌子,工作时间7:00至22:00,按日计算工资,平均大约1500元/月。工作期间,该部门一直未与我母亲签订劳动合同,仅属于事实劳动关系,且该公司负责人也未给员工交过保险费。 然而,我母亲2012年3月3日下午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于××医院抢救治疗,经医生检查鉴定,我母亲左颞顶枕叶脑出血并破入脑室和烟雾病,可能由于过度劳累致使该病(提前)发生。其住院直至2012年4月9日出院,总共花费6万左右,现在家中不能干重活,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出院后,我跟公司负责人(“傲总”“陈总”)协商了两次有关补偿事情,但公司负责人总是借不同的原由来推辞,不给予明确的答复,故想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我母亲的合法权益。 本打算申请工伤鉴定和未签劳动合同等事情的补偿事情,在此之前还须经劳动委员会仲裁劳动关系,可是我们(所有员工)现在也不知具体公司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学校又不肯提供,填不了仲裁申请表。 现在都不知怎么办?

仲裁 2012-07-09 19: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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