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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的用人单位租赁了我原单位工厂地,设备三年,他们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三年。我和我的同事又为现在的单位服务,工作了两年没有和我们签订任何合同及协议。现在突然不做了,请问他是否违反劳动法?是否应该补偿我们的损失? 另一个问题,我的几位同事在我原厂租赁给现在的单位打工。打两年工期间,第一年没退休,第二年退休仍在为其现租赁单位工作。我想问一下,我们退休人员有资格要求现单位赔偿吗? 最后一个问题,我现在用人单位给我们的答复是他只是租赁方,没有任何法律责任,我们职工和原厂有劳动关系,和他现用人单位更本就没有任何关系,更不要谈赔偿了。

仲裁 2009-08-07 14: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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