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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公司约定到期前30日,员工要书面申请续订,否则认为员工不同意续订,也就不支付赔偿。请问这是否符合法律,合法吗? 问题补充: 1,乙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30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续订申请,经与甲方协商一致后,可续订本合同。 3,乙方未在本合同期满前30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续订申请的,视为甲方维持或者提高本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乙方不同意续订。 4,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在甲方维持和提出的续订待遇和条件高于本合同20%的前提下,双方仍未能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视为乙方不同意续订本合同。 5,在合同期满前30天内,甲方3次以上书面通知乙方协商续订合同而乙方拒绝协商或没有协商诚意(如甲方提出的续订待遇和条件高于本合同20%但乙方不同意),视为乙方不同意续订本合同。 合同中关于续订的条款,这些条款让员工非常被动,请问这样规定可以吗?

其他 2012-07-11 09: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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