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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领导以公司资产作抵押从银行为个人贷款80万元,半年后,公司将贷款金额及利息2.2万元一并还清,利息是由公司支付的,请问,这是否就是挪用公款?为什么?

银行 2014-08-21 18:16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 属于挪用公款。因为该利息支付是为了股东个人利益,而不是为了公司利益。
  • 涉嫌构成犯罪
  •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 你好: 新公司法规定:新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 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所以要明确你所谓的公司领导指的是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还是一般的领导,其次还要看公司的抵押担保是否履行了相应手续;只要明确了抵押担保的效力后,才能确定公司为个人支付贷款及利息的性质。不能一概而论
  • 涉及资产性质和2、2万元是否归还单位问题,故可电话咨询!
  • 什么性质的公司
  • 涉嫌构成犯罪。
  •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与律师面谈
  • 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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