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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县城的商业街购得一套住宅,共七层的楼梯房,1.2楼是店面,我在三楼,后面有个115平米的露台(就是2楼店面的楼顶),购房时售楼小姐说是赠送(其实价格己多高出3万多),并只有我一户有使 用权,露台没写进合同里,隔壁邻居有一半的窗户在露台,也就是露台的围墙正好对着他家窗户正中间,现开发商又和隔壁业主说他家窗户对着的1米多宽8米长的 露台他有使用权,可在开发商没撤退前他不可以开门只能爬窗户出露台,我家是从阳台出露台,从设计规划上看,露台只有我一户能用,请问他爬窗户出露台合法吗?

其他 2020-09-27 03:2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物业公司当然要与业主本人签署合同。
      业主入住的时候,物业公司会要求业主签署《入住手册》或者《入住协议》。这就是合同性质的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这个《手册》或者《协议》对本物业管理范围之内的所有业主和物业公司本身具有约束力。
      《手册》包含有装修以及物业使用的全部内容。是物业公司对全体业主的一致性要求,并不涉及第三方。就是说物业没有权利和全体业主当中的某一些或者某一个业主,签署涉及第三方业主利益的合同。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即使是物业和个别业主签署了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合同,这个合同也是无效的合同。
  • 业主没有权利单方面与物业公司签署物业合同的,是业主委员会决议签署的。但是你不可以不缴纳物业费用,若你对物业有质疑,可以到相关部门申诉的。
    内容拓展:物业费是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 业主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决定按以下程序作出:
      由十分之一以上业主或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向业主委员会提出书面要求,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十分之一以上业主或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可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部门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大会必须经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方可做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定。
  • 要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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