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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我用自己名下的企业名义为朋友在**的贷款作担保,朋友一直未还,直到2010**行通过诉讼渠道追缴贷款,我企业被作为其中一个被告,如果朋友不还,请问我还有连带偿贷款的责任吗?

其他 2012-07-13 14: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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