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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本人借暑期休假在××购物广场打工——为其××服装专柜做短期促销,本来在求职时,与其协商的工资待遇是每天40元+提成2%,但是在我上班当天(办入职手续当天)才被告知,要有几天的实习期(当时只说是几天即可,并说只要能独立卖货即可转入正式),而实习期工资为25元一天。 于是,本人在商场办理了入职手续——但在办手续时,商场要求本人缴纳押金500元。由于本人工作适应能力较好,在工作第三日便独立卖货,但是直到第四日××服装店店长拒绝让本人结束实习期。于是,本人于第四日晚提出辞职不干。今日本人去××购物广场要求商场退还押金,该商场三楼楼层经理百般为难,不肯为我办理离职手续,拒绝退回押金。而××服装店店长更是拒绝为本人开这四日来的实习工资。 请问,我有权索取我应得的工资吗? 由于是短工促销,店长并未要求我签定任何合同文件,除了在商场的入职申请和工牌,什么都没有。 劳动仲裁拒绝处理工资一事,只愿意帮我要回押金。这样做,岂不是让我们学生很没有安全感?

旅游维权 2012-07-15 18: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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