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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父亲生前系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职职工,2008年8月在工作中突发脑溢血去世,由于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根据劳动仲裁部门要求,凭律师事务所的调查函到当地民政部门社团部查询我父亲生前单位信息表,并要求打印盖章,作为单位存在的合法证据,但民政从中作梗坚决不给,以致于影响劳动仲裁受理,并最终可能会超过仲裁期,导致本人仲裁权利的丧失。请问,民政有没有让本人查询该信息的职责,他们这种行为是否违法,本人是否可以进行行政诉讼?急盼解答,谢谢!

行政诉讼 2019-11-14 07: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你是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可以持相关的劳动合同、工作证明、工资单据等证据材料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然后根据仲裁结果到法院申请执行对方的财产。如果您是与老板个人建立的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可以持身份证、起诉书、合同、工作证明、工资单据等材料到法院起诉解决,然后根据法院的判决申请执行单位的财产。如果单位的财产被拍卖、变卖,员工的工资应该予以优先支付的。
  • 如果你的权利受到单位的侵害,单位又不能给你补偿。这时候就要申请仲裁:
    一般是:
    1. 不签劳动合同;
    2. 不购买社保;
    3.不按时发工资;
    4.压个人身份证,压押金;
    5.不发加班费;
    6.不办理离职手续;
    7.不按照合同年限补偿等等。
  • 明确劳动争议的范围,对于依法受理和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合法、及时、公正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总结多年来劳动争议处理的实践,明确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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