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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这样的..我有两个公司.一个是我父亲的名义开的,主要是经营接单的工作. 另一个是生产的公司,是接了单后,提供生产的公司.这个生产的公司是我向别人买回来已注册好的公司.在对外的营业执照等,等都是别人的名义.实际经营是我本人. 这是为了便于年审和每年的各种环保等年审.我每年就给这个名义上的法人一点钱,这些牌照上的事务都由这个法人帮我搞定. 但是,当时为了不发生纠纷,在公证处做过公证,内容大致表述是此公司名义上是这个法人的,但公司一切财产一切债务等事务都归属于我本人. 现在,我在等待二审的离婚.这个公证过的证明,在我手上,我妻子并不知道我有份这样的公证. 请问,二审离婚时,她可以要求分割我这个公司的财产吗?如果可以,是不是因为这份公证证明呢?但她手上没有这个证明,因该不可以去公证处调查到的吧?希望律师为我解答..如何避免这个公司在二审时被她分割.

离婚 2013-08-10 17: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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