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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合资企业,甲:40万,乙:30万,丙:30万,按入资比例持有股份,合同期是10年。现企业经营不到四个月,企业处于亏损状态,乙和丙不经商讨,突然对甲要求退股,退股条件是:甲现金八折付款给乙和丙,如果甲不同意,甲也按八折退股,如都不同意,就关门拍卖(补充:在协议未达成前,乙和丙已拒接订单,生产线要处理停工状态) 现问题:1,乙和丙的要求和处理方式是否合理.合法 2,应乙和丙的关系,生产线停产,由此产生的损失,甲有追溯权吗? 3,甲应如何保护自已的正当权益 谢谢! 急!!!!!

股权转让 2009-08-09 23:3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不可以要求退股。
  • 你好! 原则上股东是不可以要求退股的,更无权要求你退股!发生争议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 你好: 1、乙、丙无权要求你退股 2、如果乙、丙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请注意搜集证据),你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解散该公司。 王月辉律师
  • 你好,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是不能要求退的,要求退股的行为无异于抽逃注册资本。 公司如果面临亏损,资不抵债等情况,可以申请破产,启动破产程序,进行清算。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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