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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老公是介绍认识结婚的,结婚不到一年,双方性格不合,现都有离婚想法,请问先提出者,是否不可以要求赔偿,我为他们家生了一个女儿,如果分了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吗?另外我们结婚时我家人给三万元做为压箱钱,如果要离婚我们是否有权要他们给还呢,那钱用来买车了,我有权分吗?另外钱是他爸去的。还有我可以得到抚养女儿权吗?

离婚 2012-07-26 11:08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离婚赔偿跟谁先提出没有关系。
  • 赔偿与提出没有关系
  • 您好,没有过错,不存在赔偿的问题,婚后共同财产可以请求平分。
  • 离婚可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孩子的抚养权协商不成,法院可以有益于孩子成长的原则进行判决。
  • 你好,离婚损害赔偿只有在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时候才可以适用   后你们共同取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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