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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农村的,夫家哥俩姐仨,大哥先没的,公公后没的。几年来婆婆的生活起居都由我们姐几个负责,大嫂没管过。公公发丧时她管了。我和婆婆一个院各有三间房,婆婆的房漏了大嫂不让拆,她要分,请问怎么分

案件执行 2012-07-27 15:14 人浏览
共11位律师解答
  • 嫂子没有继承公公婆婆财产的权利,如果大哥有孩子,孩子是可以代位继承的
  • 嫂子没有继承公公婆婆财产的权利,如果大哥有孩子,孩子可以代位继承。
  • 公婆的房产,婆婆先占50%,余下一半各1/6。
  • 嫂子没有继承公公婆婆财产的权利,如果大哥有孩子,孩子可以代位继承
  • 儿媳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继承人,如果不是无继承权,如果有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 大哥的子女有一部分继承权,但现在婆婆健在,不具备分割条件。
  • 你大哥家的孩子有代位继承权
  • 要看具体的证据情况才能确定,建议带材料与律师面谈。
  • 嫂子没有继承公公婆婆财产的权利,如果大哥有孩子,孩子可以代位继承
  • 嫂子没有继承公公婆婆财产的权利,如果大哥有孩子,孩子可以代位继承
  • 你好,大嫂没有赡养婆婆的,婆婆的遗产大嫂不能分到。但作为大哥的配偶他是有权继承哥哥的遗产。由于大哥先于公婆死亡,因此其所应得遗产份额转由其配偶继承。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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