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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开庭审理后(过了五个月)要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是否合法。

离婚 2018-10-15 08:29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企业诉讼请求的变更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 变更诉讼请求,是指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以新的诉讼对象替换原诉的诉讼对象,从而将原诉替换成新诉。变更诉讼请求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当事人要求相对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的更换;第二种是当事人认为提出诉讼时其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是在原有诉讼请求基础上增加一些内容。
  •   关于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民诉意见和证据规定都有体现,但有冲突。 第一,《民诉法意见》(1992年7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二,《民诉证据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第34条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因同级别的法规,时间在后的效力优先。《民诉证据规则》的效力优先,因此,变更诉讼请求,应在举证期满前提出。但另一方面,《民诉证据规则》在实践中适用备受争议,法院也使用也较松动,因此,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也是可以的。 综上,我认为,保险起见,变更诉讼请求应区分具体情况不同对待: 属于变更诉讼标的(法律关系或行为效力),应举证期内提出;被告认可的除外(法院一般不会干预) 属于变更诉讼标的额(请求赔偿数额变更),可以在当庭提出(补交诉费后进入审理),不征求被告意见。
  • 你好,变更诉求一般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的,但法官既然提出这样的建议,也是为了当事人的利益考虑,你可以听取建议。
  • 是否听从法官的建议,在于你个人的决定。
  • 法官可以建议,但当事人自行决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你好,要求不太合适。一般是建议,但有可能法官认为你的诉讼请求跟证据等不相符合,至于到底要不要或应不应该听从他的建议或要求,只有请专业律师看到你的起诉材料才能做判断。不过在实践中,无论是法官这样要求或建议(也就是我们不去探讨要求或建议的字面含义。),一般总还是有他的道理的。如有需要,可继续咨询。
  • 法官可以建议,但当事人自行决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你可以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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