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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我方公司给某公司提供了200台无线村通座机价值4万多元,当时送货上来的是我方驾驶员,货到之后我方与对方公司领导联系问其这批货是他们来人取还是我方送去,其回答称;过几分钟有人来取,间隔几分钟之后对方公司来了一民门卫称提刚才那批货,我方就把货移交与他,由于疏忽当时没能让提货的门卫打收条,也没有找相关领导签字,之后我方多次找对方公司协商无果,我方现有的证据有根据当时的发货单上的每台无线村通座机机身上的串码能够查出使用这台无线村通电话的用户姓名和联系电话,请问依据查询出来的这份使用无线座机的使用者能否作为证据追回我方公司的损失?

其他 2012-07-30 10: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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