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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与刘某公司多年有业务往来,今年刘某为注册新公司找到我公司财会人员,向我公司以其新公司的名义借款,我公司(集体企业)领导班子只有我一人,我同意,因新公司尚未办理完手续,无公司账户,我公司以公司转账支票的形式将钱打到刘某个人账户,半月后刘某以新公司转账支票形式还款,我未从中谋利,我是否成立挪用资金罪?

刑事辩护 2012-07-30 11: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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