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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前个人通过财务公司换汇或与个人直接换汇的形式,到香港购买私人专项基金,这样的投资受香港法律保护吗? 2、“该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签订無限連帶責任擔保協議:在本基金終止時,如甲方在基金終止時所得到的基金加上所有分紅所得沒有超過甲方累計投資金額時,本人將有義務補給投資人差額。”这里的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是不是意味着当基金发生了亏损,不管亏损额度多大,基金管理人是变卖了家产还是去向别人借钱,也要给投资者补足差额?或者说基金管理人也受到破产保护?跟基金管理人是香港人或者是大陆人有没有关系?

风险投资 2012-08-31 17: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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