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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本人于2003年4月进入沙田镇一家工厂做司机工作,不分上下班全天候待命,有时节假日也要工作,从来就没加班费。工厂直到2008年5月才给我办了社保,少为我交了5年的社保金。到2009年才与我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至今早已到期,工厂没再续签。如今我在该厂已工作十年,由于再也不堪忍受工厂的待遇,决定离开。想工厂按劳动法补偿我5年的社保金及每年一个月的工资,和适当的加班费。可老板说他不会炒我,自己离开是没有补偿的。请问我这种情况应该怎样才能得到补偿?可以以工厂没签劳动合同为由辞工吗?具体怎样做?谢谢!

其他 2012-08-11 16:50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如没签劳动合同超过一年,可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具体请联系本人。
  • 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得到就有的补偿。
  •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与您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支付报酬,都可以作为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的理由。建议申请劳动仲裁。
  • 与当地律师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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