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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993年被(邯郸)**处招为合同工人,在1994年6月在工作中负伤使其右小腿截肢,单位排治疗后并安装假肢继续安排上班。单位于1997年1 月单方面提出合同并只8000元伤残补助,以后发生任费用概不负责。,为此我天天跟单位领导周旋,希望能得到合理处理末果。由于我是遥远的四川农民单生一人在邯郸无依无靠,无法再在单位生活下去,只好暂时领取了8000元作为生活费再继续无数次找单位领导沟通,希望能得到合理处理,至今没有结果。希望律师能帮我分析解答一下,不知现在这么多年了能申请工伤认定吗?

其他 2009-08-10 22: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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