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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998年租用单位房屋做生意,2001年到期后与单位口头协议继续租用。2005年我将房屋转租给李某,2007年又收取租金2个月后该房屋拍卖给第三人,李某随即在未与我协商的情况下与第三人签订租房合同并缴纳租金,然后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我要求返还收取的2007年租金,请问我不当得利成立吗?

其他 2009-09-13 23: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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