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1)11/10月我将包裹交给**公司A并和对方只签订了快递单,在付款方式一栏中选择的是“发件人付款”,当时和对方口头约定收件人收到货以后我再付款,A公司同意并一直没提起运费, 2)后来A在未告知我、未经我同意、未经我授权的情况下就包裹转交B公司发出 3)12/3月A公司说美国海关以包裹内衣物“成分标示不清”为由销毁了包裹 4)12/4月A公司开始向我讨要这笔**快递费, 我拒付,理由如下 1)我认为A公司没有执行完合同条款,因为A并没有将包裹发往国外,而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交给由B转发国外的,我愿承担从我家里到A公司的这笔运费,不愿承担从B公司到国外的这笔运费,因为A转交B发货时,B公司的发货单的发货人不是我 2)当日我们口头约定“收件人收到货以后我发件人再付款”,对方当日、当时及事隔6个月之久都没有催要过快递费,我认为对方当时就已认定而且也一直默认“收件人收货后,发件人付款”这一口头约定。 现在对方已向法院起诉我,由于经济原因我无法请律师,恳请教:我该以什么为论点来维护我自身的利益(可以以对方擅自变更合同没有完成合同为由吗?)叩谢!!! 共0条评论...

诉讼 2012-08-05 21:51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上海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5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