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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审理赠与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根据【赠与公证细】第七条,诉讼被告没有及时办理产权转移,赠与人死亡赠与公证无效,【法院认为被告已及时将相关手续交开发商,但开发商一直没有办理,被告没有过错】,没有及时转移房产权是事实,事实成立就应该无效,在说时间的耽搁是开发商和被告的纠纷,与原告主张公证无效无关联,也就是说随便找个理由就可以推翻法规,

其他 2009-08-12 08: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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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与律师进行具体的联系了解.
  • 1、办理不动产赠与公证的,经公证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而为无效。——多少时间为及时?没有明确! 2、非受赠人造成的未及时办理赠与财产的产权转移手续,最多造成公证无效,但并不能推翻赠与合同的有效性。 所以,本人认为,如果没有其他理由可以确认无效赠与,法院的判决就是对的! 3、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维权! ——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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