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当非上市公司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生公司收购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股份被收购,以公司法规定公司高管持有的股份该如何认定。 因为所谓收购公司实际就是收购股份,收购股份必然涉及大股东的股份,如果大股东的股份不能转让,公司收购就不能实现。二者应如何在法律上界定。按照《证券法》规定,作为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上市公司都可以以要约或协议的方式实现公司收购,股东的股份包括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管)的股份将随着收购而转出(实际就是转让),而为何非上市公司就不能实现收购过程中的转让,因为一方收购另一方必然转让。对此法律上如何认定?上市公司是股份公司,非上市公司也是股份公司且是股份公司中的较为完善的公司,而非上市公司理所当然应当可以出现收购和转让,对此应如何在法律上认定和解释。如果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股份不能够转让,实际上股份公司就不可能出现收购,这二者之间的矛盾在法律上应如何界定?

其他 2012-08-07 09:31 人浏览
共0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贵阳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无相关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