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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99年开始做生意,因资金紧张曾抵押我家住房获得一部分贷款,并于2001年找朋友借款8万元,后由于经营不善,至今为止签下数十万元债务,女方起诉离婚一审判离,但是我提交的借条,以及债权方出示的对账单(皆为复印件,原件不可能都给我),法院不予采信(理由是不真实,且女方不认可),另我有一处产权偏单房为共有,一审依法评估价47.2万,但一审判决孩子房子都归女方,只给补偿费22万(半年付清),这样我无处居住,实际上补偿这些钱根本不足以买房。 我认为法院明显的偏袒女方(其代理人为另一法院的退休民庭庭长),先我想上诉改判,要求债务共担,房屋实物分割或是竞价取得,这样有可能吗?

其他 2009-08-11 21: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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