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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今年初帮别人加工服装,对方至今不给加工费,结算单被对方以算帐为由收走。请问我该怎办?

其他 2012-08-31 06:16 人浏览
共13位律师解答
  • 没有证据不好办,建议收集证据,至少要回结算单啊。
  • 必须有证据证明对方有拖欠你加工费才行
  • 协商不成起诉吧、
  • 建议收集证据起诉追要
  • 没有证据很麻烦的,建议收集证据先
  • 建议收集证据起诉追要
  • 你好,你可以收集其他能够证明加工事实的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加工费。
  • 待对方对账后拿回结算单,再起诉至法院
  • 通过诉讼解决
  • 建议收集证据起诉追要
  • 待对方对账后拿回结算单,再起诉至法院
  • 那你必须有证据证明对方有拖欠你加工费否则很胜诉。
  • 【拖欠工资 拒付加班费 经济补偿 加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单位拖欠工资的,你可以先问明情况,要求单位及时补发,如果单位仍然拖欠工资的,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关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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