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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在居委会门房作保卫工作,因为星期天无人上班,我父亲去走亲戚,我在门房代班,两个年满16周岁的青年翻墙进入,被我制止,其中一人踹碎门房玻璃,我与对方发生冲突,将一人头部打伤,对方住院10天后出院,向我们居委会提出5万元私了,我们不同意。对方就去鉴定成轻伤,对我以故意伤害提起诉讼,请问这种情况可以告赢吗?有什么后果?

刑事辩护 2012-08-14 11: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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