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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我想咨询您一个关于公司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赔偿问题,我在一个民营企业打工六七年了,从2001年到2006年期间都有签订劳动合同,但从2007年七月份起,公司就没有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但我一直也在本公司上班,社保和工资都是正常购买和发放。2008年04月01日我向公司提出离职(书面),但没有得到领导的批复。到2008年04月30日我又向公司提出自2008年01月01日起到2008年03月31日止,要求公司赔偿我个人双倍工资的要求(书面),并要求公司地一周内给于书面的回复,如在本人要求时间内没有得到正面的答复,本人将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管理部门提起劳动仲裁!请问这样做对不对呢?还有就是双倍的工资是如何计算的?因我1到3月份的工资已经收了,是还有双倍的赔偿工资呢?还是只有一倍了?谢谢!(如:我工资是3000元/月的话是还可以赔偿到18000元还是9000元?)

其他 2013-08-10 22: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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