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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房东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中有一条是:合同期满前2个月通知出租方,出租方以书面2个月内答复。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续租权。可是出租方并没有给我通信地址,我只好在几个月前就以电话的方式联系过出租方出租方并未给予明确的答复我那租赁合同是6月30日到期我于5月初又打电话给出租方可是出租方又告诉我出差等回来后在联系我,可是出租方并没有告知我在我一再追问下告诉于5月18日与第三方签订了合同让我造成极大的损失

其他 2012-08-13 11: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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