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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有违反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法》予以放产假98天,但我是晚婚晚育产妇,加上是破宫产的,根据《广东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实行晚育的可增加晚育假15天,而又根据1989年的《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六条,剖宫产可增加产假30天。现行的2012年《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只注明废止1988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没说不废止其他地方规定,据我了解法律是以国家为先,地方为后去执行的。 但是由于我司是私营单位,除了98天的强制假期,地方其他规定公司说可以不执行,因为不是强制执行的,请问公司这样的做法对吗?另外,公司以运营业绩差要减掉我的奖金,目前我的工资是2500,合同上签的基本工资是1500元,我在公司工作了即将五年,2500元的工资是加薪加上去的,也并非是什么奖金,公司当初为了避免要交个人所得税,所以做了一份有奖金的明目工作条,即:基本工资1500+奖金500+社保+其他福利。请问公司这样做可以吗?

仲裁 2012-08-15 08: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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