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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爸是黑龙江省森工职工,1968年受伤,初次鉴定为部分伤残,但随着病情的发展,2004年又鉴为三级,请问应当按照什么文件执行,赔偿的标准?

其他 2009-08-12 12:15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应该按照工伤伤残标准执行。三级工伤赔偿标准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如果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8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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