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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名外来媳妇,因为种种原因,我于2010年跟前夫离婚,当时为了孩子,我净身出户,什么财产都没要。当时说好我对孩子有随时探视的权利。可是从2011年春节,他们家就不让我见孩子。到现在一年多的时间了,我没有见过孩子一面。每次打好电话说好了,他都会找种种理由不让我见。我很焦急,希望好心人帮帮我,告诉我应该怎么办?

离婚 2012-09-07 11:32 人浏览
共13位律师解答
  • 离婚后前夫家人不让见孩子,依法起诉变更,
  • 离婚后前夫家人不让见孩子,依法起诉变更,
  • 起诉对方,要求行使探视权。
  • 起诉主张探视权。
  • 可以起诉
  •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 离婚后前夫家人不让见孩子,依法起诉变更, 如需帮助,愿免费协助.可以通过Q Q和飞 信,手机在线咨询
  • 可以起诉要求探视权。
  • 起诉,申请强制执行!如需进一步了解和帮助可与本律 师联系或面谈!
  • 法院起诉
  • 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配合,同探视时间。
  • 起诉对方,要求行使探视权。
  • 母亲有探视权,若还是不肯,建议向法院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 探视权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你可以向法院申请。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探视权是指法庭授予无生活监护权的父母一方的、对其子女进行经常性看望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只有在法庭审理案件后认为进行探视会严重危害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时,才会拒绝授予无生活监护的父母一方探视权。《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 探视权 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它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实践中,探望权制度的正式确立始于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就是夫妻离异后对子女的探望权制度 离婚诉讼中,孩子的抚养权的确定以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来确定。如果孩子跟随您更有利孩子成长,则法院会将孩子判归您所有。 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按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标准为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享有孩子的探望权,另外一方应当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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