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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离婚时房子分给我两个儿子一人一半。但是现在房子是她的名字。。因为是她的名字所以现在她说房子是她的了。没有我的我们的儿子的了。我问她为什么。她说是因为现在的政策变了。。房子的名字是谁的。。那所有权就是谁的。我想请问是这样的嘛?

离婚 2012-08-17 17:14 人浏览
共13位律师解答
  • 你好,不动产以登记为准。
  • 是的,不动产以登记为准
  • 不动产以登记为准
  • 离婚协议是如何约定的?关键是看离婚协议的约定,如果对方没有按照离婚协议履行,你有权起诉对方,要求进行分割,如需法律帮助,欢迎来电咨询、QQ咨询或当面咨询。
  • 不动产以登记为准。
  • 离婚时没有分配则仍有权进行分配。
  • 你们当时有没有书面的合同约定该房子属于谁所有,可以向法院起诉确权。如需律师帮助,欢迎来电或是当面咨询。
  • 离婚协议有约定就按照约定来处理。
  • 你们当时有没有书面的合同约定该房子属于谁所有,可以向法院起诉确权。如需律师帮助,欢迎来电或是当面咨询。
  • 你好,不动产以登记为准。
  • 因为不动产以登记为准。但是因为你们离婚的时候已经对房产进行处分,那么对方没有按照你们的离婚协议来处理,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离婚协议中的相关条款。如有其他疑问,欢迎来电或当面咨询。
  • 你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1、婚后由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3、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财产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婚姻法规定:1、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2、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一方的财产。3、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只要夫妻间没有事先对于房产明确约定产权归属于其中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的购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是哪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是否载明共有人,不论夫妻双房的出资份额多少, 该房产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 确实如此。除非你能够撤销房子的产权登记。你表述不明确,不知道离婚时是否办理了产权登记于两儿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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