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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王**和继父邱**登记结婚22年了。09年继父和母亲立了一份遗嘱, “一、 我和现任妻子于1990年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04年我单位分给我安置房41.96平方米,付房价款33568元,一直居住至今。现与妻子王**协商,由我一次性支付妻子王**5万元现金,日后不得再有继承份额。 ---------------------------------- 二、 在我百年后,将我同妻子现有住房留给儿子邱**继承,妻子王**有一年的居住权。” 当时答应邱死后给我母亲5万元钱并可以再住一年。当时我母亲因为身体不好,心想反正也活不过邱,就什么都签了。现在母亲有病,邱儿子把我母亲赶了出来,邱把工资卡6000元都交给了女儿。 请问: 现在邱反咬一口说,房子是他儿子的并说已给了我母亲五万元钱, 我母亲根本没收到,大家都没有证据,有的律师说,这份遗嘱就可以视为收据,视为我母亲收到钱了。是这样吗?遗嘱可以当收条吗? 看在八十老母,气息奄奄的份上,敬请回音

离婚 2012-08-19 18: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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