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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2年开始动迁,承租人父亲(2009年去世)。 2.2011年7月兄私自到物业变更承租人(企业自管房),取得房屋租赁凭证(原承租人为父亲的公房租赁凭证在我处)。 3.信访听证时动迁公司承认2011年7月13日房屋门窗、楼梯板被拆除。其后18日动迁组与兄以2002年估价的价格标准进行房屋安置,协议安置人口7人都在其中(我兄说他拿的拆迁款在拆迁协议之外,拆迁协议一点没有履行,采用的是阴阳合同。)。 4.2012年我向法院起诉拆迁许可证期限(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0日)延长,主管部门和开发商对我未签协议和承租人为父亲的租赁凭证予以了确认。 问题:1.我在2012年行政案中主管部门和开发商对我未签协议和承租人为父亲的租赁凭证予以确认的事实的法律效力大于动迁组所为的拆迁协议和变更的租赁凭证吗? 2.现在我准备向法院起诉动迁公司,要求恢复原状,胜诉的可能大吗?将开发商列为被告还是第三人?(我的目的不是恢复原状,而是迫使他们主动要求协商,因为他们以已签协议为由不愿协商。) 3.他们未将我安置好,会将房子敲掉吗?

征地补偿 2012-08-20 13: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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