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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逃避新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11月强迫工龄满10年的短期合同工签下与公司中止合同,同时与劳务公司签定一年的合同,原工作岗位待遇均未变,请问这合法吗?员工应如何维权?

其他 2013-08-10 22: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很明显这是规避劳动合同法实施对其公司所造成的法律影响的行为,就这种行为而言,因为现在没有出台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没有禁止这种行为的相关法律,所以这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但是终止原有的劳动合同,应受劳动法的约束,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10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可通过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 终止合同应当给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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