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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员工,在一家小的空调经销商公司上班.刚开始上班的时候是没有与公司签合同的,在公司上了几个月的班,后来因个人原因提前一个月(6月份)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书.当辞职书到期的那一天,向公司的老板说结工资的事,老板却说要到8月份才可以结,即是说跟下个月发放工资的时候一起结.到了8月份去到公司,老板说只结6月份的工资,7月份的又要等到9月份才可以结(公司一开始都是压员工一个月的工资的).我都已经按照公司的规定、辞职程序办理了辞职手续。公司还这样拖欠员工的工资这样合理吗?我想问下劳动法对于辞职这一事件是如何规定的?如果我告到劳动局的话会有胜算的把握吗?

其他 2009-08-17 14: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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